本报讯 (潘巳申 金慧明)水电工吴某在房屋地板上钻孔时触电身亡,其妻将包工头、租客和房主告上法庭。近日,市二中院认定包工头和租客承担部分责任,赔偿15万余元,房主无责。
去年7月,杨先生向臧女士租了两间商业用房,由于贪图方便,他找并无房屋装潢资质的梅老板来装修。随后,梅老板找到了在马路边摆摊揽活的水电工吴某夫妇。当天下午,吴某夫妇带着钻孔工具来到作业现场,按照梅老板画定的标记线进行钻孔。当对二楼卫生间进行作业时,电钻碰上了墙内埋设的电线,吴某触电身亡。事后,杨先生赔偿了吴妻6万元。吴妻将梅老板、杨先生和臧女士均告上法庭,索赔27万余元。
法院一审判处吴某担责50%;梅老板担责四成,赔偿12万元;杨先生担责10%,赔偿3万余元。吴某妻子不服上诉。
市二中院认为:虽然吴某是按照梅老板指定的标记钻孔,但其在工作时具有独立性,不受梅老板的影响,双方确属加工承揽的关系。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承揽关系并无不当。杨先生将装潢工程交给完全没有资质的梅老板在选任上有过错,应承担适当责任,但要求屋主臧女士对此承担责任,缺乏法律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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